第911章 玉城的最后陈述
    上午,9点30分。
    东京高等裁判所,第607號法庭。
    大野努法官再一次坐到了审判席之上。他完全没有想到,日钢破產案件,竟然在最初就有这么多起诉讼產生。大野努法官显然也感受到了案件的压力。之前,內阁派专员过来参与裁判所的法官会议,对日钢案件的情况进行说明。
    当然,为了避嫌,自己作为主办法官並没有参与这次会议。
    但是大野努法官也能领会到內阁暗含的意思。
    事实上,东京高等裁判所里也有其他法官抱怨过大野努在日钢案件中的审判节奏是否太快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野努法官內心是厌恶这种干预的。但是,很多时候,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因为这起案件不仅仅涉及到日钢的企业经营,还涉及旗下大量员工的安置。
    对於任何一个法官来说,都是十分头疼的问题。
    此外,舆论方面也开始在对法院方面造成压力。连篇累牘的新闻日报、电视台放送,都在盯著法院每一个最新的举动。毫无疑问,无论怎么样作出决定,最终总会有评论出来质疑法院。
    大野努法官微微深吸了一口气,隨后看向了前方。
    法庭上,北原等人都已经就坐完毕。
    北原、宫川坐在原告席。
    玉城、谷本、安部坐在被告席。
    这是双方的最终之战。
    大野努法官开口道:“本次破產取回权审理之前,各方已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今日各方將各自观点,统一总结发表即可。下面,被告代理人,请你方发表意见。”
    今天的庭审,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最后陈述。
    是日钢破產案件经歷一轮又一轮之后,拉锯的终点。
    玉城听到后,站了起来。
    这位破產法的女大律师,开口道:“裁判长。日钢进入破產程序,在经历日日夜夜的谈判与磋商后,在內阁工作组的主持之下,重整方案已经製作完毕。如今,这家大型钢铁企业,终於迎来了即將重生的时刻。”
    “但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提出的破產取回权诉讼,中断了日钢重生的进程。原告的取回权诉讼,根本毫无理由成立。”
    “首先,原告方诉请取回的生產设备、生產线等,事实上已安装固定於厂房之中,成为不动產附属物的一部分。不动產的附属物產权,依照不动產的產权来进行確定。当这些生產线、生產设备附著在日钢拥有的厂房时,其產权状態也隨之发生变化,归属於日钢。”
    这位破產法的大律师循循善诱道,“这就像是装修的时候,当装修材料嵌入成为房体的一部分的时候,装修材料的產权也就湮灭,被併入不动產的產权之中。”
    “当然,这並非是说,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而是说,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產线、大型生產设备的產权。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但不是以破產取回权的形式,而是应当在破產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依法平等按份受偿。”
    “其次,关於原告主张的对货幣资金取回权。在破產法的实务中,从未出现过对货幣行使取回权的案例。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货幣转移,即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
    “货幣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交付为基准。”
    “没有交付,货幣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
    “本案中,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帐户之中,因此,货幣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资金所有权仍然属於日钢。原告並无具备行使破產取回权的依据!”
    在玉城的拆解之下——
    北原的每一个诉请,都被精准切割。
    每一句反驳,都正中要害。
    旁听席上的人士,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賅,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
    “然而,今天我们作为被告方,想要表达的,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观点,我们更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价值取向。”
    “企业遇到经营困难之时,在所难免。纵然再如何小心驶船,也总有触礁的一天。”玉城说道,“为什么,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我们不愿意伸出一把手,进行救助呢。”
    “市场竞爭,弱肉强食。商业社会往往奉行著无情的適者生存规则。然而,在今天的时代,我们是否能够保有一些温情?是否能够多几分体恤?是否能够体谅那些在市场竞爭中的失败者,並给予一些关怀和支持?”
    “本案,日钢就是这个情形。日钢陷入经营困难,实际上是由多个不確定因素所造成,並非全部是自身不够努力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重整方案制定完成,战略投资者和银行的资金都准备就绪,日钢的经营篇章隨时能够开启新的一页。”
    “现在,因为行使破產取回权的缘故,打断重整进程,方案又要全部重头再来。这样做值得吗?我们是否要因为这种理据明显不足的诉讼,而葬送一个企业有可能重生的光明未来?”
    玉城的演讲具有著一种温婉、坚韧的魅力。
    法庭上的发言,竟具有了一种人文怜悯的动人。
    “我国在颁布破產法后,又颁布了民事再生法。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於挽救破產企业,鼓励重整再生的態度是明確的。本案,原告方行使取回权,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实益。允许原告方行使取回权,將导致重整过程的彻底中断,並且导致极为糟糕的示范效应,使类似的债权人都將通过取回权,而不是正常的破產受偿程序,来维护债权。”
    “对於重整企业而言,每一分,每一秒都是生命。最早进行重整,企业恢復重振的可能性就越大。考虑到日钢现有接近九万名產业工人的现状。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恳请法庭诸位——”
    “在这个残酷的胜者为王的时代,能再多一分怜悯。”
    “以上,陈述完毕。”
    (本章完)